Horizons International (Asia) 國際視野(亞洲)

核心價值 

國際視野(亞洲)核心價值:

信徒接受裝備,在穆斯林群體中,宣講主耶穌基督的福音,建立主耶穌的門徒。

Proclaim, Disciple, Equip 是我們的核心價值

Proclaim, “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 (‭提摩太後書‬ ‭4‬:‭2‬) “傳道”意思是“宣講 Proclaim ”,宣講什麼呢?就是聖經中的真理。我們相信除了以生活行為傳遞聖經真理外,必須靠主有勇敢剛強和忍耐,以口傳講福音真理。而福音信息也必須忠於聖經,所有策略方法,聖經翻譯和本色化進路,都不能因穆斯林對基督教的攻擊而妥協,所以我們有專欄為“聖經宣教學” Biblical Missiology,由多年參與穆宣的學者們提供有關資源給信徒教會參考。

Disciple,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 。 (‭馬太福音‬ ‭28‬:‭19‬ )主吩咐我們使萬民作主門徒。我們有一課程Cubs to Lions,針對穆斯林信主後的門徒訓練。差會多年在中東,北非和有穆宣事工,一直努力建立門徒,歡迎有負擔者參與其中。而我們亦積極拓展不同穆民工場,讓更多弟兄姊妹可以按主的呼召在當中事奉。

Equip“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 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 (‭以弗所書‬ ‭4‬:‭11-12‬) “成全”在中文可譯作“裝備”,我們有一職份,就是裝備信徒,傳道人牧師和宣教士,叫我們可以向穆斯林作見證,引領他們成為主耶穌的門徒。我們有10小時課程 “引領穆斯林跟從基督” “Engage Muslims with Christ”,由富有穆宣經驗的同工教授,幫助信徒起步,之後亦有進深的個人Coaching,處理不同的處境和挑戰,建立傳道者的生命,與你同走穆宣路。我們承諾支持、挑戰及裝備全世界的教會去接觸他們身邊的人並領他們歸主,訓練每一個新的教會群體開始進行差派宣教士的工作。

宣教實行宣言  Statement of Practice for Missions

翻譯自 : 「Biblical Missiology Statement of Practice for Missions」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biblical-missiology-statement-of-practice


耶穌基督的教會領受了最大使命-分享神救贖大工的好信息,並使人作門徒,成為基督的身體。為協助教會實踐使命,許多宣教組織和差傳機構興起,服事特別的需要或特別的地方。

宣教機構應該、也必須向教會陳明信仰宗旨,此外也應擬定、並聲明其處事原則。兩種聲明都有用,且可謂唇齒相依。我們的宣教學-宣教方法與哲學-必須由聖經神學主導。另方面,宣教學必須服膺、並基於正確理解聖經,此所謂本於聖經的宣教學。

本於聖經的宣教學,在乎志切令聖經與宣教相貫徹,並委身其中。然而我們也留意到,教會與宣教機構愈傾向將信仰與行事、教會與宣教等分開處理。宣教機構的哲學與行事往往受社會科學影響,過於聖經;而教會則將宣教角色都讓機構來擔當,這都必須糾正。宣教機構或運動單單宣稱聖經真理,是不夠的,宣教方法也應合乎聖經。教會光資助宣教士,也是不夠的,應該負起所領受的使命責任。我們深信,今天實在需要「將福音復還宣教,將宣教復還教會」,並為此擬定本於聖經的行事原則,祈能助全球教會盡忠事奉基督。


本於聖經的宣教學

我們確信神的話為基督教信仰與行事之唯一權威,其中行事,也包括托付教會傳福音給萬民的大使命。宣教應以神為中心;我們因著明白三位一體神救贖萬民的真理,因而與需要恩典的人建立關係,所以去宣教。因此,宣教哲學與行事均必須忠於神的話。(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4:12;提摩太後書2:15;約翰一書4:14-15)

我們確信宣教應首先以聖經、並本於聖經的神學教導為依歸,所參考的社會科學亦須受其規限。(以弗所書3:10;歌羅西書1:16-18)

我們確信教會是宣教士、宣教機構、宣教運動的神學、哲學與行事的監督。(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15:1-6;以弗所書3:10,4:11-13)

我們認為宣教不應由社會學或人類學主導,相關學科只能作參考。(馬太福音28:18-20;以弗所書2:15-16;歌羅西書1:16-18;提摩太後書4:6-7)

我們認為宣教應受教會監督,服其權柄,並向教會負責;不應與教會分離。(以賽亞書42:6;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1:8,15:3-4;以弗所書3:10,4:11-12)

關於聖經

我們確信聖經是唯一權威,這是神的氣息、神的話語(路加福音16:29,31;24:27,44;希伯來書1:1-2;提摩太後書3:16;彼得後書1:21),從創世記至啟示錄皆彰顯耶穌基督的身分與工作,唯獨依靠耶穌基督才得救恩。(路加福音23:13-52;約翰福音5:39-47;彼得前書1:10-12)

我們確信神的話是宣教哲學與行事的權威標準;有關得救、並如何過基督徒生活等課題,聖經也是唯一的依歸。(以賽亞書55:11;詩篇19:7-11;約翰福音20:31;羅馬書10:8-15;提摩太後書3:15)

我們認為不應以其他宗教經典為權威,也不應以之為聖經所提三位一體神的有效見證。(申命記4:2;約翰福音17:3,20:31;哥林多前書2:13-14;14:37;啟示錄22:18-19)

我們認為不應藉重新詮釋其他宗教經典,然後指該經典的目的是指向耶穌。(以賽亞書8:20;約翰福音5:39;彼得後書1:21;哥林多前書2:4-5)

我們認為,不應將其他宗教經典與聖經相提並論,以作為信仰與行事權威。(申命記13:1-4;哥林多前書2:9-10;希伯來書4:12;加拉太書1:8-9)


關於聖經翻譯 (艾靈頓聖經翻譯聲明)

序言

我們肯定,聖經的六十六本正典書卷,最初是由希伯來文、亞蘭文和希臘文寫成的,這是神的書面的話語。正因如此,聖經的原始手稿是毫無錯誤的,在其所肯定的一切均絕無謬誤。雖然原始手稿可能已經不復存在,神的話語卻以出人意料的方式,通過眾多的、今天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的抄本被保存良好。

我們肯定,因為聖經是神自己完美無瑕的話語,而且因為神創造了全人類的頭腦和語言本身,所以通過聖經的翻譯,神話語的含義可以在人類的每一種語言中忠實地表達出來。

我們肯定,語法結構、以及單詞或短語的語義範圍,在不同的語言中有所不同。因此,譯者必須了解這些語言學上的差異,才能像採用原文的文本一樣準確、清晰地傳達神的真理。

我們肯定,聖經是屬於神的,「謀士多,人便安居」(箴言11:14)。因此,我們鼓勵翻譯機構和聖經協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網上免費提供他們的翻譯,以便每個人都能從他們的工作中受益,並提供有益的回饋以便未來修訂時予以考慮。

我們肯定,聖靈的光照對於正確理解神的話語是必不可少的(哥林多前書2:14)。此外,神已使祂的教會成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摩太前書3:15)。因此,神已然賦予教會責任,在翻譯祂的話語時確保忠誠盡責,真實無偽。全球教會和本地教會都有具價值的、切實相關的知識(比如對原文語言、受眾的語言、或者神學的知識),這些對於制定忠實的譯本有益處,同時,信徒們謙卑地在聖靈的合一中團結合作。制定的譯本應忠實地表達神的自我啟示,尊重使用譯本的當地會眾,並與全球教會維持和平的紐帶。

基於以上的肯定,我們提出以下的指導原則,以解決最近一些聖經譯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第一款

譯者在翻譯時不應以犧牲原文的文本的意義、語境和神學含義為代價,明確或含蓄地肯定其他宗教的神學。

例如,伊斯蘭信仰告白的頭幾個單詞(َا إِلٰهَ إِلَّا ٱلله 「除真主/神外別無他神」)不應該被用於任何聖經翻譯中,因為這明確是一個伊斯蘭短語,會帶來伊斯蘭的意義和內涵,干擾信徒對聖經文本的準確理解。對穆斯林來說,伊斯蘭信仰告白的前半部分自然會讓他們想起後半部分,即「穆罕默德是真主/神的使者」。它還帶有伊斯蘭明確地否認三位一體的、關於神絕對單一性的概念。相比之下,聖經中對一神論的肯定教導我們,除了主耶和華(YHWH)以外,沒有別的神,祂是以色列信實的神,是父、子、聖靈(例如:列王紀上18:39,詩篇18:31,哥林多前書8:4—6,以弗所書4:4—6)。

第二款

因為每一種文化中的每一個人都需要了解神全備豐盛的真理,聖經的翻譯不應該避開原文的文本中所直接談論的罪或錯誤,無論對信徒還是非信徒。

例如,那位流浪在外揮霍無度的兒子的父親喊道:「把那肥牛犢牽來宰了,我們可以吃喝快樂!」(路加福音15:22—23)如果這會冒犯印度教徒,譯者不能通過讓父親只是泛泛地吩咐慶祝宴會,而不提及牛犢,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做會消除證明耶穌並不認為屠殺牛犢是罪的重要證據,而印度教徒需要知道這一點,才能從聖經的角度來思考。

同樣地,在比如以賽亞書44:9—20等經文中,當以賽亞針對偶像發起言辭激烈的爭論時,即使會讓拜偶像的人因此被冒犯,譯者也不能軟化他的語氣,因為這種語氣本身是神所默示的信息的一部分,就是說,偶像崇拜是神所憎惡的。

第三款

聖靈創造了一個關於真理的錯綜繁複的織錦,包含了許多關鍵的術語,它們貫穿了多個段落,都有助於理解整體的意義。譯者在翻譯這些關鍵術語時應力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便在翻譯中盡可能地保留這種相互交織而來的意義。

例如,希臘語κύριος (「主」),不應該基於譯者決定它指的是父神抑或神子,而作不同的翻譯。如果指父神(例如彼得前書3:12;參見詩篇34:15—16)時,將κύριος翻譯成「真主/神」,而指耶穌(如彼得前書3:14—15;參見以賽亞書8:12—13)時,將其翻譯成「主人」或「主」,這樣就掩藏了耶穌與父的平等性,因為父與子都同樣是主人,都同樣是主,都同樣是神。

同樣,在提及神的時候,「神的兒子」這個術語,以及「父」和「子」這些術語,也應使用通常用於表達人類父子關係的相同術語來翻譯。若在有關家庭關係術語中添加(修飾語)限定詞(比如「屬靈的兒子」)或使用主要完全不是家庭關係的術語(比如「彌賽亞」、「親愛的」、「王子」或「監護者」),會不可避免地導致喪失神所要表達的本意。直接表達人類父子關係的術語對讀者將關鍵概念聯繫在一起是必要的,比如耶穌是神國的唯一當然繼承人,享受與父神的獨特關係,祂是父神的具體形象,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馬太福音21:37—38,希伯來書1:2-3,歌羅西書1:13—18)。這些術語是必要的,有助於讀者理解我們被神收納成為神的兒女(約翰福音1:12—13,羅馬書8:14—29,加拉太書4:1—7),亞伯拉罕獻以撒(創世紀22:1—18),兇惡佃戶的比喻(馬太福音21:33—46等),浪子比喻中的父親(路加福音15:11—32),以及聖經許多其他重要的關係。潛在的誤解可以通過基督教義的教導或輔助材料來解決,例如書卷的介紹、註腳或詞彙表。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肯定,所有聖經及以聖經為基礎的產物都應恪守上述的各項原則。若有任何不符合這些原則的情況存在,我們敦促改正修訂。

我們確信將神的話語翻譯成多種語言是重要工作,是教會實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賜的大使命的基礎。(馬太福音28:18-19)

我們確信聖經應譯成各種語言,旨在傳達原初版本經文(以最可靠的希伯來文及希臘文抄本為依歸)的全部意思,用各種語言貼切表達出來。(使徒行傳21:37-40)

我們認為忠信地翻譯神的話,必須表達其正常的、字面的意思(除非上文下理表明該段經文有象徵意義),一如作者領受默示時的意思。

我們確信經文意思在其內容本身,其前設是,神的話適用於不同年代各種文化。(詩篇119:89;以賽亞書40:8;馬太福音5:18;24:35;提摩太後書3:16;彼得後書1:20-21)

我們確信神話語的真理都由聖靈指教(哥林多前書2:9-13;約翰福音14:26),祂會使用各地肢體教導聖經。(以弗所書4:11-14)

我們不認同有說,聖經須服膺當地文化與宗教模式,才令神的話與本土文化相關。(利未記18:26-30)

福音對象理解聖經,不等於他就接受其中真理(約翰福音6:60),因此,我們認為譯者無權改變經文內容,以求令對方更接受經文內容。(彼得後書3:15-16;啟示錄22:18-19)

我們認為所有關乎神及其救贖工作的名稱或稱謂,不應用含義(即特別意義或所指)有別的字眼取代,以圖削弱經文原本字眼的特性,或藉此消除令當地文化與宗教反感的含義。(申命記12:29-31;出埃及記3:13-15;詩篇9:10)

特別地,聖經所稱聖父聖子,我們認為不應以其他功能相約、但含義有別的字眼取代,以圖模糊神的永恆父性、及耶穌基督的永恆子性。(約翰福音1:14,18;3:16-18;5:17-26,並14至17章;羅馬書1:3-4;以弗所書1:3;歌羅西書1:3;希伯來書1:2等)

我們不認為翻譯過程涉及神持續的默示與啟示。(猶大書3)


聖經裡的三位一體神

我們確信神在本質上是獨一的,也是慈愛、位格、大能、聖潔、恩慈、公義、良善、智慧、永不改變的。(申命記6:4;列王記上8:27;詩篇115:3,145:3;以賽亞書6:3;哥林多前書8:4,6;提摩太前書1:17;雅各書1:17)

我們確信聖經見證,神以父、子、聖靈三個位格永遠存在。(詩篇90:2;瑪拉基書3:6;馬太福音3:16-17,28:19;約翰福音1:14,18;15:26;歌羅西書1:15)

我們確信必須分別神的三個位格,因此聖父永遠以父的位格存在,聖子、聖靈亦然。(馬太福音3:17,11:27,17:5;路加福音3:22;約翰福音1:14,18,5:23,36-37,17:5;使徒行傳1:7;羅馬書8:3,32;希伯來書9:14)

我們確信,應按聖經所載,以神在經文裡所彰顯其名稱呼祂,不應刪減或扭曲。(加拉太書1:8-9;約翰一書2:22-23;4:14-15)

我們確信神的父性與耶穌的子性是原型、是無限的,相關神性特質有別於人對父子的理解。這些稱謂以形容神的特質,卻超越人一般所理解。(詩篇2:7;89:26;以賽亞書64:8;馬太福音5:48)

我們確信聖父、聖子、聖靈等稱謂不僅是象徵比喻,當中含義超乎人有限理解。(馬太福音6:9,11:25,16:27;馬可福音1:11;路加福音10:21;約翰福音3:16,5:17,18,14:26;20:22;羅馬書8:3;加拉太書4:4)

我們認為聖父、聖子等用以稱呼神的字眼,不能以功能相約、或諺語,或不具血緣或家庭含義的字眼取代。(使徒行傳4:12;約翰一書3:23,4:9,14-15,5:13,20:31)

我們不認為聖經的神可以與非聖經的宗教的神明有關聯或等同。(以賽亞書43:10,11;45:5;約翰福音17:3)

我們不接受稱其他神明其特質與性情與聖經裡的神同等。(申命記4:35;以賽亞書43:10;馬可福音12:32)

我們不認為人可以一方面聲稱效忠聖經的神,同時繼續以非基督教習俗敬拜這位又真又活的神。(出埃及記20:1-3;申命記6:14-15,28:14;耶利米書25:6;哥林多前書8:6)


關於福音

我們確信,福音乃關乎神已經為罪人所作成的工,祂使罪人與基督同活,也關乎祂將來要復興萬物,而一切受造正盼望從墮落裡得釋放。(馬可福音8:35,10:29;路加福音4:18;約翰福音1:12;使徒行傳2:38-39;羅馬書6:8,19;8:15,20-23)

我們確信基督已將福音托付教會。(以弗所書3:10;提摩太前書3:15-16)

我們確信,福音宣講神的兒子曾成為肉身,在世上過活,以彰顯神對人不捨的愛,祂最後更為罪人死在十字架上,在那裡同時彰顯出神的憤怒與愛;又被聖靈能力復活,在世40天後升天,坐在父神的右邊,現正在那裡掌管天地。(哥林多前書15:1-6,20-25;約翰一書4:9-10;啟示錄11:15;詩篇2:1-9)

我們認為福音並非公式,人唸誦後即可保證得救。(馬太福音26:37-42;哥林多前書15:1-3;羅馬書1:1-7)

我們認為福音只能在聖經裡找到,捨此無他。(加拉太書1:6-7;帖撒羅尼迦後書2:14-15;提摩太後書2:8)

我們認為福音不能在教會以外的信仰傳統承傳。(馬太福音16:18-19;使徒行傳4:12;哥林多前書2:7,4:17,8:18;猶大書3)

關於神的國
我們確信宣講神國的福音造就一群新約子民-教會。(馬太福音24:14;路加福音16:16;使徒行傳8:12,19:8,20:25,28:23,31)

我們確信,雖然教會並非神國本身,卻是神在世上擴展祂國的媒介。(使徒行傳8:12;哥林多前書1:2;哥林多後書8:18;雅各書2:1-5)

我們認為神的國並不包括在聖經信仰系統以外的人-即執意拒絕公開認同基督可見之身體者。(馬太福音10:32;路加福音9:62;啟示錄1:6,5:10)


關於教會

我們確信教會是基督的新婦(以弗所書5:22-23;啟示錄21:1及後),耶穌喜悅祂的身體得擴展。(馬太福音16:18;使徒行傳16:5)

我們確信宣教必然關乎延伸、擴展當地教會。(馬太福音28:18-19;使徒行傳13:1-3)

我們確信基督已拆毀萬民的阻隔,並呼召祂的身體活出全球教會之合一與愛。(羅馬書3:29,12:5,15:7;哥林多前書12:12;加拉太書3:27-29)

我們確信宣教機構與運動必須向全球教會負責。(使徒行傳14:27-28;以弗所書5:19-21)

我們確信宣教士應向自己的母會負責。(使徒行傳11:1-18,15:27-28)

我們確信宣教機構的角色,是獲教會授權,到萬國履行使人作門徒的使命。(馬太福音28:18-19;使徒行傳13:1-3)

我們認為基督的跟隨者不可能斷絕教會生活,並繼續認同、參與非基督宗教。(約翰福音14:6;使徒行傳4:12;哥林多前書1:2,4:17,12:28)

我們認為宣教機構與運動不等於教會,也不能取代教會的角色與權威。(使徒行傳20:28;哥林多前書12:28)

我們認為宣教機構與運動不能獨立於教會而自行運作。(使徒行傳14:27-28)


人的身分

我們確信,按聖經所言,人可分為兩類-在亞當裡的,或是在基督裡的。(羅馬書5:11-20;哥林多前書15:22)

我們確信,神一旦在人身上做救贖之工,此人將公開承認為耶穌基督的追隨者,期望能作神的代表,彰顯耶穌在他身上的工作、並神的榮耀。(馬太福音10:32-33;希伯來書4:4,10:19-25)

我們相信,每個基督徒從決志到公開認同教會的時間長短不一樣,路途也各異,但他最終必須這樣做,因為基督徒的生命必須處於認同聖經之群體內。(使徒行傳2:42-47;羅馬書12:5-16;哥林多前書12:25;加拉太書5:13-14)

我們相信,信徒若一直認同耶穌基督,他必靠聖靈能力彰顯主愛,也會忠於神的話。(羅馬書5:2;哥林多前書10:31;哥林多後書4:6;腓立比書2:16;提多書1:9;希伯來書10:26-31,13:20-21;彼得前書5:1-11)

我們相信,儘管「基督徒」一詞常被誤解為任何與基督教相關、或因文化理由名義上隸屬基督教的人,然而「基督徒」一詞仍是合乎聖經的稱呼,應以此稱順服耶穌基督的門徒。(使徒行傳11:26;26:28;彼得前書4:16)

我們認為,人一旦認同耶穌基督,就不應繼續認同此前的宗教表達,包括其相關社會宗教架構。(馬太福音9:15-17;約翰福音4:23-24;羅馬書12:1-2;以弗所書4:21-23)

我們認為,無論任何理由,皆不應鼓勵基督徒繼續留在決志前的宗教習俗內。(使徒行傳2:38,3:19,19:18,26:18;哥林多後書6:15-19)

我們認為,基督徒不能既在表面上履行非基督教的宗教習俗,同時在心思意念裡悄悄尊崇基督。(馬太福音5:37;羅馬書10:10;提摩太後書2:25,3:8)


表裡一致

我們相信基督徒應該表裡一致,包括表明自己身分,行為也要忠於信仰。(箴言24:26;羅馬書8:15;以弗所書1:5)

我們相信基督徒說話要誠實,要知道真理不光是社會-語言架構,乃是道明世界的實況。(阿摩司書5:10;哥林多後書2:17)

我們相信,儘管基督徒不必逢人便提自己的基督徒身分,卻總要說真話。(以弗所書4:15;腓立比書4:8-9)

我們相信,基督徒若以欺騙、耍手段的方式表達自己,這樣做並不榮耀神。(箴言14:25;哥林多後書4:2)

我們相信,信徒在表明身分、或作工時若妥協真理,這樣做並不明智、不可接受,也屬不必。(彼得前書3:14-15)

我們相信,聖經所言「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並不是說我們說話做事有如隨風擺柳,可以妥協真理。(馬太福音10:16;提摩太後書4:2)

關於諸宗教
我們確信本於聖經的基督教,是唯一圓滿表明福音信息的宗教;我們也知道其他宗教亦存在部分真理,因為神給所有人普遍啟示。(羅馬書1:18-20;以弗所書3:8-10;雅各書1:27;約翰一書5:11)

我們相信,其他宗教是悖逆的人在魔鬼影響下扭曲聖經而來的產物,令人盲目,不認識耶穌基督其人其工。(哥林多前書10:14-22;加拉太書1:6-9;以弗所書4:17-20)

我們確信,聖父呼召人脫離悖逆祂的境況,雖不論宗教,卻並非藉諸宗教呼召人。(約翰福音4:23,6:44;以弗所書2:1-11)

我們相信神會使用日常生活、及其他方法引人歸向祂,包括大自然、人際關係、文化模式、喜樂,與受苦。(詩篇19:1;列王記下5:15;使徒行傳26:14)

我們相信,神沒有在其他宗教裡面創建橋樑、踏腳石或里程碑使人歸向祂,諸宗教並不足夠、不清晰,也沒有權威,能令人與至高主正確建立關係。(馬太福音7:14;以弗所書4:1-13)

我們認為,形式-包括禮儀、習俗,無法與其功能-含義與目的-分開,兩者必然唇齒相依,否則會導致混合主義。(馬可福音7:8;使徒行傳14:12-14;提摩太後書3:5)


闗於共通點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一樣有罪,失落與主的關係,必須藉著耶穌基督的救贖才能恢復這關係。(羅馬書3:23-26)

我們確信神命令信徒愛所有宗教背景的人。(馬太福音6:44-7;約翰一書4:7-11)

我們確信每個人都有神的形象與尊嚴。(創世記1:27)

我們確信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都同樣面對試探。(詩篇36:11;以賽亞書57:4;哥林多前書10:13)

我們不認同此說-基督教與其他宗教因屬靈真理上若干共通點,可令兩種宗教打成一片。(使徒行傳17:22;哥林多後書6:15;彼得前書2:5)

我們確信,聖經裡的三位一體神並不等於其他宗教的神。(出埃及記20:3;歌羅西書2:20-23;約翰一書4:1;約翰二書9)

我們確信,不能在其他宗教裡找到特殊啟示,更遑論聖經的真理。因聖經教導說,雖然人人都知道神,其他宗教卻不把祂當作神來榮耀。(申命記13:2-13;約書亞記24:16;羅馬書1:21;約翰福音4:22-24;約翰一書5:10)


關於本色化

我們相信,合乎聖經的本色化其標準是,用當地文化方式表達福音,但不扭曲信息原意。(使徒行傳14:11-18;加拉太書2:1-3)

我們認為教會應在合乎聖經的原則下本色化,即以不違反聖經之當地文化、民族、語言模式表達福音。(以賽亞書55:7;使徒行傳19:18,20,26-27)

我們相信福音就算經本色化,也將冒犯人,因為福音本來就冒犯罪人。(羅馬書9:33;彼得前書2:8)

我們認為福音信息不應披著非基督宗教的外衣,這做法從根本上改變福音的意思。(加拉太書1:6-9;哥林多後書6:16-17)

我們認為改皈信徒不應保留違反聖經的宗教禮儀、文化習俗或身分。(以西結書33:11;使徒行傳14:15)

我們認為基督徒做事應已聖經為依歸,不應按文化標準作最終判斷。(使徒行傳15:19-21;哥林多前書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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